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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案例分析-对儿童性侵犯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与判断(简化版)
最近,由于鲍某XX涉嫌性侵犯案件,在青少年性侵犯案件中难以判断证据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和核心。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来恢复和重现已发生的性侵犯的真相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任务。与其他犯罪相比,性侵犯犯罪一般都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的性攻击更多具有客观证据,而没有直接证据,而且被告通常不认罪。
在本期中,田平军推动了由南灵芝和詹志浩撰写的“吉林儿童ency亵案-对儿童性侵犯证据的审查和判决(简体版)”,以供业界参考。本文曾被浙江省法院“最佳案件分析大赛”评选为“ 2019年省法院十大案件分析”。
吉林儿童骚扰案件的审查和对性侵犯儿童罪行的证据判定(简短版本)
文本中的所有名称均为假名
[法官主题演讲]
在发生儿童性侵犯特别是mole亵儿童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受害人的陈述薄弱,缺乏直接证据和客观证据支持,被告拒绝承认。证据审查和事实确定很困难。佐证模型的适用是不合适的,但应特别注意受理案件的程序的自然性,口头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以及对整个证据的综合评价。基于经验规则的案例。
[案例]
在此案发生之前,被告吉林是浙江省某小学的外聘老师。 2018年1月26日中午上课前,吉林以凉爽和温暖的幌子在教室的讲台上作为掩饰,殴打了受害人小成,苗苗,小田和新心(均为一年级学生)私处,例如胸部和生殖器。同年1月29日,受害人小成的父母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被告人吉林坚持在审判期间不认罪,也不承认有mole亵儿童的行为。吉林的辩护人认为,此案中的证据主要是7、8岁的儿童及其父母的主观口头证据。不排除错误指控和陷害的可能性。根据毫无疑问的原则,应宣布吉林无罪。
[试用]
审判结束后,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林在公共场所mole亵儿童是为了满足其个人欲望,其行为已构成mole亵儿童罪。吉林骚扰了许多孩子,态度恶劣,认罪。他受到严惩,并被判处五六个月徒刑。
二审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和分析]
此案是由小学的外部老师犯下的dec亵罪。该案的证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被告的辩护和被害人的陈述构成“一对一”的情况,即受害人指责被告in亵。被告坚决不认罪,也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证实这一点。第二是受害儿童对“性”和“性侵犯”一无所知,表达能力有限。他们在父母的陪伴下向警方报告。说的真实性令人怀疑。第三,唯一客观的证据是该案发生在教室外走廊的监控录像,无法证实受害人的陈述。
因此,与对成年人进行性侵犯的刑事案件相比,此类案件中的证据“天生不足”。但是,司法机关不能以此拒绝判决。相反,应根据证据判断规则,严格审查受害者父母的举报程序和证据收集程序,并充分利用经验规则,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案件事实。
一、检查报告过程,以消除错误指控的可能性
在mole亵儿童罪中,受害儿童没有全部能力,需要由成年父母或监护人举报。可以分析报告过程是否自然,合理和常识,以进行错误指控的可能性。该案的受害者之一,小成,在案发当日从学校返校后,主动将其骚扰情况告知父母。然后他的父母联系了学校的校长和同学的父母,以了解情况证据调查案例分析,并成立了一个微信小组进行交流和讨论。三天后向警方报告。这个过程符合父母对孩子进行性侵犯后应采取的反应和行为。投诉不成功后,父母会有疑问,分组讨论解决方案并向警方报告。该事件的报告过程和进展与常识相符,可以排除错误指控的可能性。
二、审查证据收集过程并排除非法证据收集
在性侵犯案件中,受害人的陈述是指控犯罪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在最终定罪中起着关键作用。但是,是否可以将其用作定罪依据是基于法定的收集程序深圳老公外遇调查公司,并且法律规定收集成人口头证据的程序是特殊的。就此案而言,调查机构在收集受害人的陈述时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依法通知了受害人,并在合法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了调查。第二是两名案件处理人员询问受害人,并将受害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受害人。第三,法律代理人在场见证调查过程。办案人员使用文明的语言,符合孩子的习惯。没有发现威胁,欺骗和其他非法询问方法。第四,询问结束后,办案人员读出笔录,经受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核实后,签字确认。